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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网”未成年人低龄化 法官提醒警惕“隔空黑手”侵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如今,“触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年龄也越来越小,不法犯罪分子趁虚而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频发。有人借助网络的便捷性,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展示隐私部位、发送隐私照片和视频、做出某种性举动等,以上行为均属于隔空猥亵,是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

“隔空猥亵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性侵类犯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行为人多是在网络平台上编造虚假身份,借助“招聘童星”“闺蜜情谊”等幌子,建立与被害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后利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好奇心强、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以金钱引诱、情感操控、恐吓威胁等手段,诱骗或胁迫未成年被害人发送隐私照片或视频。隔空猥亵犯罪手段隐蔽多样,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在部分猥亵案件中,行为人在线上通过引诱、胁迫等行为,甚至以此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挟、控制,进而在线下实施其他性侵害,形成“隔空猥亵——传统性侵”的犯罪链条。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中虽没有“隔空猥亵罪”这一罪名,但通过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明确了隔空猥亵入罪情形。

该《解释》明确,隔空猥亵以“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为前提,关于隔空猥亵中的强制性标准应区别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讨论。对于行为人要求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视频等行为,需要判断猥亵手段的强制性,即判断是否达到了“胁迫、诱骗”的程度。在具体案件中需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育情况和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以判断是否能达到精神强制的程度,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而对于要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等行为,由于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缺乏性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其不具有性自主意识和性同意能力,如被害儿童基于好奇心或是因物质诱骗等原因发送了隐私照片或视频,因其认知能力不足以理解行为后果,不要求猥亵手段的强制性,行为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如行为人以恋爱、交友为名获取被害儿童信任后,要求其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因被害儿童群体前述特征,即使他们表面“自愿”,但仍应视为行为人在该过程中具有支配和主导地位,猥亵儿童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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